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
二、发放对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校本部应届本科毕业生、结业生以及因特殊情况经省主管部门同意缓期一年派遣的往届毕业生、结业生。港澳生原则上不发放。已保送读研的毕业生、未列入招生录取名册的单位委培生不发放。
三、协议书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委托院系毕业班就业工作负责老师管理。
四、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三联),并必须由本人亲自签领。院系老师发放协议书时,要求毕业生在协议书上填写本人姓名,并配合老师填写《华南师范大学2006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领登记表》后,方可领取。
五、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1.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落实签约单位后,到毕业班负责老师处签领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将协议书交校就业办鉴证。院系凭就业办鉴证的协议书协助毕业生录制就业建议方案。
2.毕业生签约前必须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有无参加考研,如有,应协商好录取研究生后就业协议解除的条件和办法。签约前已录取并决定就读研究生的毕业生(含保送读研学生)原则上不发放就业协议书。录取研究生前已与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办理解除就业协议后,将就业协议书及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交给院系负责老师。
3.毕业离校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含暂缓就业),就业协议书由本人在离校前到院系负责老师处登记签领,并妥善保管。若不慎遗失,须由个人提出补办申请,院系辅导员、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凭有效接受证明到就业办补领协议书。
4.就业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毕业生签约前应认真阅读协议书上的说明条款,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签约单位,否则后果自负。
5.如果用人单位恶意违约,不履行协议,经毕业生本人和学校协调不果的,毕业生可凭就业协议书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调解,或直至诉诸法院。
6.各院系应加强毕业生签约的诚信教育,降低违约率。毕业生违约率是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的考核指标之一。
六、更换、补发条件:
1.毕业班学生签领协议书后,因损坏、涂污需更换协议书者,凭本人申请到院系负责老师处更换,更换时必须将原件退还。经院系副书记签名同意后,负责老师审查登记在《华南师范大学2006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更换登记表》并给予更换,并保存好学生的申请及原协议书。
2.毕业班学生因解除协议需更换协议书的,凭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新单位接收函(或经确认有新接收单位)和本人申请,到院系负责老师处申请更换(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不对毕业生本人更换协议书),院系负责老师审核、并经院系副书记同意后,登记在《华南师范大学2006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更换登记表》后给予更换,并将原协议及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证明、毕业生更换协议申请书等资料妥善保管。
3.领取协议书后因故遗失的,须凭拟签约单位的证明(证明尚未签约或已签约)、毕业生本人申请(注明遗失经过),交院系毕业班负责老师审核,经院系副书记同意并登记在《华南师范大学2006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更换登记表》后补发。
七、院系毕业班就业工作负责老师必须妥善保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不得代领,不得随意更换或发放多份,不得扣发。院系毕业班就业工作负责老师在毕业生离校后,必须将《毕业生协议书发放登记表》、剩余协议书、《毕业班学生补办、更换就业协议书登记表》和协议书更换的有关材料等上交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查核准后回收。不按学校规定管理、发放就业协议书,或因此引发问题的,按学校就业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200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