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关于催办2008-2009年度未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
        根据华师[2008]144号文件规定,各单位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无论以学校何种经费购置,或购零配件自制,或调入,或接受捐赠都应在设备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物资清单填写设备报增单和设备卡,报资产管理处设备管理科登记、审核,统一编制设备编号。为严格执行规定,减少学校财务挂帐问题,经资产处统计,截止2009年11月1日,仍有部分单位没有及时将已采购设备、物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请各单位在2009年12月1日前配合资产处完成好此项工作,逾期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的单位,资产处将不再受理2010年物资采购计划工作。

附:未报固定资产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