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关于院内选拔广东省第十三届“挑战杯”竞赛参赛作品的通知

各位老师、本科生、研究生: 

根据校团委工作安排,我院拟在3月23日进行广东省第十三届“挑战杯”竞赛作品的院内选拔,并推荐代表我院学生实力的若干作品去参与学校预选。欢迎老师、同学们积极推荐申报学生科技作品。 

现在就院内选拔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院内选拔:请各作品或项目的作者完成附件1《第十三届“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作品申报书》参赛作品,(打印版一份,申报书和参赛作品分开装订),并于321晚21:00前将电子版发至院团委科技部公邮wulikejibu@126.com,纸质版交至院团委科技部负责人: 

肖隆韬:15603004781 南4-720 

温典霖:15603004702 南4-718 

2、学院将在3月23日组织专家完成院内选拔的评审工作。根据学校通知,我院一共可以推荐7件作品参与学校预选(其中包括直接推荐参加学校选拔的获得学校第六届“挑战杯”特等奖和一等奖的3件作品)

各位老师、同学如有疑问,请与学院团委科技部负责同学或团委书记孙旭炜老师联系。 

        共青团华南师范大学物理与电信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5.3.12 

附校团委通知(请老师同学们仔细查阅):


关于选拔第十三届“挑战杯”广东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参赛作品的通知

各学院:

第十三届“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将于今年3—5月举行,为提高我校参赛水平,现在全校范围内选拔参赛作品,通知如下:

一、参赛资格与作品要求

1.参赛作者须为2015年6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参赛作品完成时间段为2013年4月至今。

2.参赛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其中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的作者限本专科生;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内;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

3.参赛作品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2人;凡作者超过3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3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4.参赛作品要求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学术性、先进性和现实指导性。参赛作品须以学生为主设计,独立完成,能够参加展示。

5.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等不能参赛。

二、校内预选范围及名额分配

1.各学院可推荐不超过4件作品参加学校选拔,作品主要来源于华南师范大学2015年“挑战杯”金种子项目成果或其他符合竞赛参赛资格的作品。

2.获得第六届“挑战杯”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的10件作品和一等奖的12件作品可直接申报参加学校选拔,不占学院推荐名额。

三、作品上交时间

预申报时间: 2015年3月19日(预申报仅限文科作品,各学院可将列入候选范围的文科作品予以预申报,届时将请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指导,每个学院最多报送5件)

正式申报时间:2015年3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作品提交方式

1.学院推荐和直接申报参加学校选拔的作品均由所在学院团委汇总后,连同《校内预选作品汇总表》统一报送。石牌校区交到行政楼325校团委办公室,大学城校区交到区行政楼422团工委办公室,南海校区交到学生活动中心108办公室。

2.预申报阶段,参赛作品和《申报书》打印版要求一式两份,正式申报阶段  参赛作品和《申报书》打印版要求一式四份。 

3.申报材料电子版需同时发送至校团委科调部邮箱:scnukejibu@163.com。邮件标题格式为“学院+第十三届省‘挑战杯’预选作品”。

   

联系人:张 宁   020-85211037

    邓锐敏   13450462495(石牌校区)

    邓洁莹  13632291405(大学城校区)

郑秋龙  15625430450(南海校区)

                                                     共青团华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华南师范大学科技处

                                 华南师范大学社科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